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五版: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电视机起火熏死一人“排除法”锁定厂家责任
马进

  ■维权原因:家中电视机着火后,引发火灾,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向生产厂家索赔40余万元。
  ■维权经过:消防专家用排除法肯定了起火部位为电视机,但火灾原因不明。被告厂家则以责任无法认定为由拒绝赔偿。
  ■维权结果:法官采用了排除法的观点,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1万余元。
    
  2004年11月,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姜某的儿子小姜独自在客厅看电视睡着后,突然被一股浓烟呛醒。发现电视机起火后,小姜速切断电源后,到邻居家打电话报警。6分钟后消防人员赶到时,发现姜某已经晕倒在门口。姜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反复勘查:消防专家排除法锁定火源部位
  根据火灾受害人家属的表述,这是一起由于电视机自燃而引发的火灾,并发生了人身伤害。
  在事发之后,消防人员便全面封锁了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
  消防人员在现场拍摄了大量的照片和录像资料,对每一处细节都做了详尽的记录和勘查。从宏观的场景上看,火灾发生在大厅内,里面的门窗、冰箱、电视机、电视柜等物品都已经烧毁,地毯及装修中的木龙骨等装修材料也被烧毁。而在这些被火灾损害的物品中,以电视机最为严重。根椐现场的勘查情况看,这台电视机已被烧得仅剩下比茶盘还要小的一块变形焦化物。从直观上看,以电视机中心放射开来,其物品的损害程度越来越小。而从地毯的情况上看,燃烧的痕迹基本上是以电视机附近为中心,呈放射状向外延伸——这一点也支持了电视机是火灾最严重区域的观点。
  但是,仅靠以上的情况还远远不能断定为电视机起火。接下来,消防人员又从火灾现场燃烧火痕的分布情况做细致的鉴定。在这起火灾现场所有燃烧物留下的烟雾痕迹中,以电视机上方的棚顶最为严重,此处痕迹中各种挥发物的堆积最厚,表明燃烧时间相对早,而且持续时间长。
       当然,凭这些还不能断定为电视机起火。消防人员用多种仪器勘查火灾中火势的走向和分布。通过勘查,他们发现,在许多被损的物品当中,其火的来源大都为电视机的方向。但到这时,消防人员还是不能断定火灾的真正火源就是电视机起火。因为电器起火的原因就是短路,这种短路有的是由于电器内部而造成的短路,有的则是电器之外的电路线或开关等短路。如果是前者,那应是电视产品的问题;如果是后者,则是家庭中的用电设施问题。
  由于电视机已经被完全烧毁,因此要对里面的电器进行短路情况的鉴定已无从查起。这时,消防人员对电视机附近的所有电路设施以及房内所有的电源线、开关、插座等电路设施均进行详细勘查。结果发现,在连接电视机的那根电源线上,惟一发现上面有短路的痕迹。这时,消防人员取得短路样品,送相关部门做金相组织分析鉴定。
  几天后,鉴定结果出来:提取送检样品的熔痕为二次短路熔痕。这个结果表明,这根电源线是被火灾现场中起火后的明火燃烧的,这已经排除了电源线为起火源的可能。至此,消防人员已经从多个勘查结果中排除了其他电器和电路设施引发火灾的可能,而惟一不能排除的就是电视机起火。很快,火痕鉴定专家于2004年12月末专门进行了一次火灾原因鉴定会,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火灾具体原因不明,起火部位为电视机。”

  判赔41万:法官以排除法确认质量责任
  这台29寸电视机是姜某家2004年初从丰台区一家大型电器商场买来的。2005年3月,姜某找到了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张强,表示要起诉某电视机生产厂家。张律师一时感到案子难度很大:一方面是因为电视机的起火原因究竟是什么没有确定,这给法律认定带来一定难度。当时,姜某早已心神恍惚,中年丧妻的不幸已给他带来了巨大的心灵创伤。而当律师表示这一官司难打时,他说:“张律师,求你了,电视机关系到中国亿万个家庭的安全,不管是胜是败,这个官司都会给人们提个醒,防止悲剧的重演啊!”姜某的这席话深深地感动了张律师,他决定接下这起诉讼。很快,姜某将某电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2005年4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庭上表示:由于电视机质量问题而引发火灾,给原告造成了生命和家庭财产的巨大损失,厂家理应对此负责,并进行合理的法律赔偿。同时还向法庭提供了消防专家的鉴定意见、火灾后遗存的电视遥控器、29寸电视机的包装箱(存放在走廊中而免于火灾焚烧)等相应的证据。
  第二次开庭时,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消防部门的勘验意见,只能确定起火部位,而它的原因却是‘不明’的。这样,不明原因的火灾怎么能把责任落在被告方呢。原因都没有查出来,责任怎么能认定呢?”原告律师则认为,消防专家所说的原因不明,是指电视机内部究竟是哪个部件出问题的原因不明——这是由于其所有部件都被烧毁的缘故。但它已经肯定了火灾的问题就是出现在电视机上。
  法官在审理中组成了合议庭,最后一致用排除法肯定了电视机是引发火灾的责任所在,形成了判决意见:本案原告家的火灾事故,消防部门虽未确认具体起火原因,但根据消防部门的勘验分析意见,已排除了其他方面引起火灾,惟一不能排除电视机起火。现该电视机烧毁严重,无法进行技术鉴定,被告作为该电视机生产者,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故法院确认本次火灾事故系电视机起火所致……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万余元。